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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858号

宋庆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庆阳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858号被执行人宋庆阳,无业。本院(2016)鲁0691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庆阳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本院于2016年7月9日已经立案执行。现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宋庆阳在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尚有保证金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庆阳的银行存款6000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烟台长江路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154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田基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由秀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