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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刑更字第4081号

艾泽琼组织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组织卖淫
当事人
艾泽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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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4081号罪犯艾泽琼,女,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温苍刑初字第1325号刑事判决,认定艾泽琼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纳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4)洪刑执字第54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7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艾泽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艾泽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艾泽琼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五天。(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8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简布礼

审 判 员  胡晓曙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楼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