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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590号

康仲和与贾明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仲和,贾明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590号申请人康仲和,男,1942年10月,汉族,陕西省神木人。被执行人贾明田,男,1953年8月,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康仲和申请执行贾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贾明田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

二、由被执行人贾明田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及申请执行费111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云飞

审判员  姜 南

审判员  白 骅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