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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异28号

嵊州市百家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市大自然食品有限公司与嵊州市水晶芋食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嵊州市百家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市大自然食品有限公司,嵊州市水晶芋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异28号异议人(案外人):嵊州市百家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3502065431),住所地: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华永。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裘薇,系该××员工。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大自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龚学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方达,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嵊州市水晶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裘斌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大自然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水晶芋食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嵊州市百家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异议人嵊州市百家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异议人嵊州市百家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嵊州市百家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王健民

审 判 员  陈荣华

人民陪审员  徐小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章伟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