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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5829号之一

郭文春与易辉艳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当事人
郭文春,易辉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5829号之一

原告:郭文春。

委托代理人:朱洲,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政宇,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辉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春诉被告易辉艳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易辉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郭文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琴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