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5829号之一
原告:郭文春。
委托代理人:朱洲,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政宇,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辉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春诉被告易辉艳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易辉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郭文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琴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