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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执431号

池州市泰达物流有限公司与安徽四通显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池州市泰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徽四通显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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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02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泰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许家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四通显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许榕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泰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四通显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贵民二初字00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建���

审 判 员 王 红 梅

代理

审判员 钱 双 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汪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