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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1373号

王树学与冯文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树学,冯文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1373号原告王树学,男,出生于1972年8月12日,汉族。被告冯文召,男,出生于1963年1月2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学诉被告冯文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洪之

审 判 员  杨树安

人民陪审员  王庭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