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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37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行与陈彬火、俞珊珊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行,陈彬火,俞珊珊,陈佰军,董兰娥,周江海,张苗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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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行,住所地:嵊州市。

负责人:张锋云,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彬火。

被执行人:俞珊珊。

被执行人:陈佰军。

被执行人:董兰娥。

被执行人:周江海。

被执行人:张苗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嵊崇商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送达执行通知书之日���5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彬火与俞珊珊共同共有的座落于嵊州市官河里2幢102室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裘海燕

审 判 员  杨月江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欢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