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行,住所地:嵊州市。
负责人:张锋云,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彬火。
被执行人:俞珊珊。
被执行人:陈佰军。
被执行人:董兰娥。
被执行人:周江海。
被执行人:张苗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嵊崇商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送达执行通知书之日���5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彬火与俞珊珊共同共有的座落于嵊州市官河里2幢102室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裘海燕
审 判 员 杨月江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欢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