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9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寇利宝,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海军,男,汉族。寇利宝与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陕0829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李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清偿寇利宝借款人民币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0元,由李海军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未按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寇利宝向本院���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海军暂时无法查找,故寇利宝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线索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且财产线索亦无法查明,为此,申请人寇利宝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暂时撤销执行,待被执行人有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9执1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拴成
审判员 薛利平
审判员 张探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薛维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