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42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法定代表人李一平,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蔡学林,居民。被执行人李秀芬,居民。被执行人梁启辉,居民。被执行人于辉,居民。被执行人李巨祥,居民。被执行人李巨东,居民。被执行人杨中军,居民。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滨海农商行)与被执行人蔡学林、李秀芬、梁启辉、于辉、李巨祥、李巨东、杨中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蔡商初字第0008号民事判决书。经权利人滨海农商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辉履行人民币2万元,被执行人梁启辉、李巨祥工资被本院依法冻结,因扣划时间跨度较长,短期内不能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蔡商初字第00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执行。
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永光
代理
审判员 姜朋飞
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红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