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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执406号

胡慧慧与刘会明、张礼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慧慧,刘会明,张礼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02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胡慧慧,女,1989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刘会明,男,1964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张礼平,男,1957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慧慧与被执行人刘会明、张礼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贵民一初字01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建华

审 判 员  王红梅

代理

审判员  钱双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汪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