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02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胡慧慧,女,1989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刘会明,男,1964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张礼平,男,1957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慧慧与被执行人刘会明、张礼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贵民一初字01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建华
审 判 员 王红梅
代理
审判员 钱双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汪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