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297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顶弘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蓝村镇贾戈庄村南。被执行人莱阳龙升包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城厢镇鱼池头村。被执行人周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顶弘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阳龙升包装制造有限公司、周雷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即商初字第2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波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胡志喜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