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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1723号

王战杰与于春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战杰,于春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1723号原告王战杰,男,出生于1971年4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平陌镇崔沟村大崔沟73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26197104294515。被告于春阳,男,出生于1987年1月2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战杰诉被告于春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战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王战杰负担。

审 判 长  陈洪之

审 判 员  杨树安

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