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1723号原告王战杰,男,出生于1971年4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平陌镇崔沟村大崔沟73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26197104294515。被告于春阳,男,出生于1987年1月2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战杰诉被告于春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战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王战杰负担。
审 判 长 陈洪之
审 判 员 杨树安
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