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398号
申请执行人:丁雪庆。
被执行人:王云良。申请执行人丁雪庆与被执行人王云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3)绍嵊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云良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申请标的5700元,已履行标的0元,未履行标的5700元,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其双方正在协商处理,申请对被执行人暂缓处理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13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财江
审 判 员 裘海燕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章伟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