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号
原告:武汉悦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路150号2幢。
法定代表人:詹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伦,湖北仕科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丁士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悦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吴金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悦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悦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悦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胡 涛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记员 吴兆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