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1044号申请执行人高春霞,女,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折庚,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被执行人李海虾,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7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高春霞申请执行折庚、李海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
一、被执行人折庚、李海虾偿还申请人高春霞借款本金127万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1年10月18日起月利率按2.3%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已付3000元;117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2年5月23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均按2.2%计算);
二、被执行人折庚、李海虾承担案件受理费812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海虾于2016年1月14日前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万元,并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白酒折价4万元,余款由被执行人李海虾、折庚与申请人协商另行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鑫
代理
审判员 陈会军
代理
审判员 李继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