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2执异23号案外人杨兴明,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建设东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20880553X。法定代表人杨建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中路20号2单元8-4,组织机构代码67611456-9。法定代表人张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办理重庆市南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兴明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案外人杨兴明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杨兴明书面撤回执行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杨兴明撤回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冰红
审判员 赵本合
审判员 黄 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