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903-1号申请执行人徐富松。被执行人徐富良。本院在执行徐富松与徐富良(2016)浙0803执90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人已受偿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2716元,未受偿债权金额为人民币41684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03执903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平
审判员 蓝建军
审判员 王鹏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