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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执767号

朱显龙与重庆洪懿花卉种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9-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显龙,重庆洪懿花卉种植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767号申请执行人朱显龙,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重庆洪懿花卉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法定代表人洪兵,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朱显龙与被执行人重庆洪懿花卉种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8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洪懿花卉种植有限公司在2016年3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朱显龙货款103990元,并从2015年8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付清该款时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洪懿花卉种植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朱显龙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了申请人朱显龙货款50000元,余款约定在8月30日前全部付清。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利益得以保护和实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9执76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韦 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开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