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黔六特执字第598号

张小秋、吴彪、周定兰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小秋,吴彪,周定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六特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秋,女,1979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木岗镇抵岗村第八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904161821。被执行人吴彪(曾用名吴春平),男,1971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木岗镇抵岗村第三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103241813。被执行人周定兰,1970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005041842。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张小秋申请执行吴彪、周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彪与申请执行人张小秋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付款。由于付款时间较长,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开友

审 判 员  周天星助理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