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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刑终524号

孙某、李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孙某,李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终524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1995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11月20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不得假释。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某。2012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2013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2014年12月3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李某犯盗窃罪一案,于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鲁0282刑初5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孙某、原审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孙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撤回上诉。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刑初5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傅庆涛

代理

审判员  殷宗良

代理

审判员  杜 凤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权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