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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执字第1466号

王春菊、姚家忱、姚丽敏、姚家伟与被宋庆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春菊,姚家忱,姚丽敏,姚家伟,宋庆贵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瓦执字第1466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菊,女,193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姚家忱,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石化办工作人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姚丽敏,女,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姚家伟,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分公司职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宋庆贵,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王春菊、姚家忱、姚丽敏、姚家伟与被执行人宋庆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瓦民初字第2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执行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瓦民初字第28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仕洲执行员  吴景文执行员  刘振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