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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4民监1号

郑占勋与曾笑铁、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占勋,曾笑铁,张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监1号一审

原告:郑占勋,男,汉族,1975年8月4日出生。一审

被告:曾笑铁,女,汉族,1971年1月14日出生。一审

被告:张小军,男,汉族,1970年8月1日出生。一审原告郑占勋与一审被告曾笑铁、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鄢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郎春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