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监1号一审
原告:郑占勋,男,汉族,1975年8月4日出生。一审
被告:曾笑铁,女,汉族,1971年1月14日出生。一审
被告:张小军,男,汉族,1970年8月1日出生。一审原告郑占勋与一审被告曾笑铁、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鄢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郎春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