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1民初404号
原告:秦国鹏,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鹏旭,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郭鹏(朋)飞,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勇刚,山西化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林,女,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郭朋飞妻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国鹏诉被告郭鹏(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国鹏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国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国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65元,减半收取34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莉
审判员 谭燕妮
审判员 司占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