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643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大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3699940-0代表人:杜仰唐,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慈溪市东辉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大湾村。组织机构代码:75038824-3
法定代表人:庄调月,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慈溪市天晟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679529-7
法定代表人:蒋金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慈溪市宜美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东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9005740-6
法定代表人:龚仙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罗其达,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执行人:岑央珍,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执行人:蒋金维,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2330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被执行人慈溪市东辉车业有限公司、慈溪市天晟车业有限公司、慈溪市宜美佳电器有限公司、罗其达、岑央珍、蒋金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人借款6216646.38元及相应利息,并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5317元、执行费58483.23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26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何旭强
审 判 员 莫建江
代理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李宇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