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3执3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松涛,男,汉族。被执行人四川爱心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洪雅县将军乡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杨永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168号仲裁裁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唐松涛与被执行人四川爱心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原仲裁裁决书确定:由四川爱心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唐松涛工资5400元、经济补偿金13500元,共计18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从案款中扣除被执行人爱心木业公司为其代缴的9个月(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社保费用的个人应缴纳部分2538.27元,被执行人四川爱心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支付16361元。现被执行人四川爱心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唐松涛16361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16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松
审 判 员 郑朝洪
代理
审判员 谢佳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焱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