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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72民特104号

(2016)琼72民特104号申请人高亚申请海事债权登记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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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海口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72民特104号申请人高亚,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宇,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高亚因洋浦致远航运有限公司、海南长盛航运有限公司拖欠其“泰安盛”轮船员工资及利息23000元,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上述款项��以登记,并提供了《泰安盛工资表》、《船员服务簿》作为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泰安盛”轮被本院依法裁定拍卖,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高亚的债权登记申请。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高亚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0zcntadlkh3u1c96me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胡 春 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圆 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