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海口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72民特104号申请人高亚,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宇,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高亚因洋浦致远航运有限公司、海南长盛航运有限公司拖欠其“泰安盛”轮船员工资及利息23000元,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上述款项��以登记,并提供了《泰安盛工资表》、《船员服务簿》作为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泰安盛”轮被本院依法裁定拍卖,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高亚的债权登记申请。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高亚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0zcntadlkh3u1c96me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胡 春 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圆 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