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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1721号

骆桂珍与钱立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骆桂珍,钱立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721号申请人骆桂珍,女,汉族,1971年12月2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钱立翠,男,汉族,1959年12月28日生,住铜陵市。本院(2016)皖0705民初2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钱立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钱立翠的财产人民币50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伍新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