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721号申请人骆桂珍,女,汉族,1971年12月2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钱立翠,男,汉族,1959年12月28日生,住铜陵市。本院(2016)皖0705民初2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钱立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钱立翠的财产人民币50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伍新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