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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1880号

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涛、郭明明、敖风林、鄂伟坚、杜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张涛,郭明明,敖风林,鄂伟坚,杜玉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1880号原告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殿忠,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贵山,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张涛,男,达斡尔族。被告郭明明,男,达斡尔族。被告敖风林,男,达斡尔族。被告鄂伟坚,男,达斡尔族。被告杜玉梅,女,达斡尔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涛、郭明明、敖风林、鄂伟坚、杜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以自行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艳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