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1880号原告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殿忠,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贵山,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张涛,男,达斡尔族。被告郭明明,男,达斡尔族。被告敖风林,男,达斡尔族。被告鄂伟坚,男,达斡尔族。被告杜玉梅,女,达斡尔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涛、郭明明、敖风林、鄂伟坚、杜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以自行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嫩江县东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艳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