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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3刑初1246号

姚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姚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03刑初124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刚,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现住贵阳市云岩区。2002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安徽省长航公安局安庆分局抓获,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9月因犯抢夺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6)1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刚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1日3时许,被告人姚刚在本市云岩区河东路“缪某”酒吧内,趁被害人韩某不备,将其放在酒吧B12号桌子夹层内的一个黑色男士背包盗走,包内有金色和银色华为“荣耀7”型手机各一部,以及纪念银元两枚。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分别价值人民币1000元,共计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俱领。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姚刚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姚刚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庭审中,被告人姚刚对起诉指控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姚刚的供述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信息,被害人陈述,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刚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姚刚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姚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 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国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