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4000号之一原告陈爱平。被告常秋芳。被告辛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平与被告常秋芳、辛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爱平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缴。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徐 平
人民陪审员 高西乔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雨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