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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4000号之一

陈爱平与常秋芳、辛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爱平,常秋芳,辛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4000号之一原告陈爱平。被告常秋芳。被告辛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平与被告常秋芳、辛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爱平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缴。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徐 平

人民陪审员  高西乔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雨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