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832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桥头镇顺风加弹厂。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烟墩村。组织机构代码:L0445828-1代表人:余云品,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慈溪市桥头烨蕾塑料制品加工厂。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烟墩村。经营者:孙建江,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2375号慈溪市桥头镇顺风加弹厂诉被执行人慈溪市桥头烨蕾塑料制品加工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人代偿款1572890.08元及相应利息,并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18128.9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28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旭强
审 判 员 莫建江
代理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李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