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602号申请人杨林飞,女,1958年12月,汉族,陕西省神木人。被执行人郝胜荣,男,1958年9月,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林飞申请执行郝胜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郝胜荣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二、由被执行人郝胜荣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及申请执行费294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云飞
审判员 姜 南
审判员 白 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