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川执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王晶。被执行人淄博伊赛多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晶与被执行人淄博伊赛多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0)川商初字第4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伊赛多建筑陶瓷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晶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1)川执字第77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纯义
审判员 韩克波
审判员 孙启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