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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0311号

侯娟与宋金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娟,宋金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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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4)神执字第00311号申请执行人侯娟,女,1975年1月4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宋金虎,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32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宋金虎偿还申请执行人侯娟借款本金60万元和借款本金105万元及该105万元的利息(利息从2012年7月15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960元、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1919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宋金虎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东兴中路天峰花园住宅小区B座一单元2102室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神木房权证神木镇字第091334**号)按第三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149066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侯娟抵偿本案部分欠款(扣除上述房产在银行的抵押贷款及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以最终实际余款为准)。后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3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鑫

代理

审判员  陈会军

代理

审判员  李继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