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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执字第00175号之一

武汉力地玻璃有限公司与湖北钟祥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力地玻璃有限公司,湖北钟祥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00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力地玻璃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钟祥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力地玻璃有限公司与湖北钟祥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7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钟祥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944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启兵

审 判 员  王之山

代理

审判员  王宏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龙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