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4执19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侯某。本院作出的(2016)冀0724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有赔偿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某的赔偿金收入62120元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金宝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晓猛 微信公众号“”
王某与李某、侯某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4执19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侯某。本院作出的(2016)冀0724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有赔偿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某的赔偿金收入62120元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金宝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晓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