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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4执196号

王某与李某、侯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李某,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4执19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侯某。本院作出的(2016)冀0724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有赔偿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某的赔偿金收入62120元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金宝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晓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