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530号申请人单纪刚。被执行人汪战华。被执行人王光华。本院在执行单纪刚与汪战华、王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法民初字第38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深平
审判员 田作坤
审判员 张坤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仲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