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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1728号

俞存锁与董广清、郭美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俞存锁,董广清,郭美英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728号

申请执行人:俞存锁,男,农民。

被执行人:董广清,男,农民。

被执行人:郭美英,女,农民,系被告董广清之妻。申请执行人俞存锁与被执行人董广清、郭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董广清、郭美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欠原告俞存锁加油款531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其义务。于2016年7月13日查询了被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于2016年7月2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2016年7月1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于2016年7月2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53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玉胜

审 判 员  姚继连

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培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