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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保221-1号

丁月琳、王霞枝等与吕园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月琳,王霞枝,陈守明,杨林,吕园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保221-1号申请执行人丁月琳,男,汉族,1966年8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枞阳县。申请执行人王霞枝,男,汉族,1972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申请执行人陈守明,男,汉族,1962年9月12日出生,住铜陵市。申请执行人杨林,男,汉族,1971年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吕园园,女,汉族,1982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申请执行人丁月琳等与被执行人吕园园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705财保114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吕园园银行存款2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贤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钱军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