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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执934号

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与大连安波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为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大连安波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934号

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普湾广场1号。

法定代表人:宋守刚,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大连安波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大连市西岗区亲成巷44号。

法定代表人:徐培才,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大连安波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为行政处罚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普行非审字第5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b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罚款已缴清,对违章建筑正在使用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5)普行非审字第5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忠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