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37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政,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慈溪市浪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福合院村。
法定代表人:徐玉儿,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3610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慈溪市浪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人借款3464789.33元及相应利息,并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7057元、执行费37047.89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3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旭强
审 判 员 莫建江
代理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李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