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刑更655号罪犯栗鹏飞。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日作出(2009)邯市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栗鹏飞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09年9月22日以(2009)冀刑四复字第59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9日以(2011)冀刑执字第146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执行机关石家庄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6年5月26日经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表扬三次,考核记功四次、单项记功一次。2012年被禁闭处分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所证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栗鹏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栗鹏飞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34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焕琪
审 判 员 张永平
代理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朋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