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1026号申请执行人奥义后,又名奥义厚,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贾奋明,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贾占和,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奥义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10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贾奋明、贾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
一、由被执行人贾奋明、贾占和偿还申请执行人奥义后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30日起月利率按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3350元及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由被执行人贾奋明、贾占和于2016年7月15日前偿还申请人奥义后借款本金13万元(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5万元),剩余借款及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
二、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奥义后自愿负担。
三、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4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鑫
代理
审判员 陈会军
代理
审判员 李继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