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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川执字第1388号

马学平与淄博市淄川区张庄乡上塔山村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学平,淄博市淄川区张庄乡上塔山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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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川执字第1388号

申请执行人:马学平。

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张庄乡上塔山村。申请执行人马学平与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张庄乡上塔山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07)肥民初字第22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张庄乡上塔山村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学平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9)川执字第138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纯义

审判员  韩克波

审判员  孙启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