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6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韦桂德,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永福县。
被执行人:何秀德,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永福县。本院在执行韦桂德申请执行何秀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6民督15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6民督15号支付令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寿忠
审 判 员 莫奇云
审 判 员 王 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唐作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