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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川执字第1285号

李素芹、韩强吉与刘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素芹、韩强吉,刘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川执字第1285号申请执行人李素芹、韩强吉。被执行人刘良。申请执行人李素芹、韩强吉与被执行人刘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9)川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良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素芹、韩强吉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0)川执字第128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纯义

审判员  韩克波

审判员  孙启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