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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执650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与王兆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王兆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6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

负责人:刘超被执行人王兆英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鲁0923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标的为43080.93元,已经履行的标的为0元,未履行的标的为43080.9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0923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曰赓

审判员  马忠雨

审判员  刘 晖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雷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