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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1323号

丁玲芳、单忠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玲芳,单忠鑫,单彩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13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玲芳,女,1962年5月1日生,住嘉善县。被执行人单忠鑫,男,1965年8月12日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单彩娥,女,1967年12月22日生,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玲芳与被执行人单忠鑫、单彩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单忠鑫、单彩娥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

本院认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13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