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342号申请人陆洪志.被执行人山东华燕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陆洪志与山东华燕制衣有限公司社会保障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高劳人仲案字(2016)第9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深平
审判员 田作坤
审判员 张坤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仲良 关注公众号“”